1. 本器材須經眼科醫師處方使用
2. 配戴隱形眼鏡後,需定期由眼科醫師追蹤檢查
3. 配戴拋棄式隱形眼鏡仍有可能發生眼角膜及結膜病變,遇有眼鏡不適症狀應立即請眼科醫師診治
4. 拋棄式隱形眼鏡應依使用說明,不宜重覆配載使用
5. 不得逾時配戴,以免感染或潰瘍
衛署醫器製字第002382號    北市衛器廣字第 97060109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