警語:
1.配戴隱形眼鏡須經眼科醫師處方使用並定期追蹤檢查
2.本器材不宜逾時及重覆配戴,以免感染或潰瘍
3.如有不適,應立即就醫
衛署醫器製字第002823號 衛署醫器製字第002382號
北市衛器廣字第10005232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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